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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妆品检验规定》2007.7.1起实施

  • 作者:dbo   
  • 时间:2007-06-11    分享到:
 

《化妆品检验规定》2007年7月1日起实施


 
    卫生部近日决定,《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》(2007年版)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,《化妆品检验规定》(2002年版)同时废止,以往发布文件中的要求与2007年版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。

    据介绍,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(2007年版)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,《规范》新增加了部分禁限用原料,并制定了一些新的检测和评价方法。

    为促进该《规范》在化妆品许可中的实施,增加了个别检验项目:如对祛痘类化妆品增加了抗生素的监测,对去屑类产品增加了去屑剂含量的检测,并增加了防晒化妆品抗UVA能力的检测。

    该《规范》严格了检验报告的编制要求,严格禁止检验机构对已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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